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大学生系列保险对学生学习生活的保障作用,我校鼓励学生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涵盖意外、残疾、烧伤、医疗等学生保险保障服务)。现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鼓励全校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险费由学生本人承担。依据“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保险理赔金全部归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所有。
第三条 大学生系列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等根据保险公司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大学生系列保险的理赔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之后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见《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健康管理及医疗保障细则》。
第五条 学生出险后,应当注意保留好申请理赔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如:大学生平安保险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大学生住院医疗保险需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和住院期间费用清单)。因特殊情况在住院前留门诊观察室的,应当提供门诊观察期间的收据与出院小结。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