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发布者:人才培养信息维护发布时间:2024-04-19浏览次数:19

沪交研〔202379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招收培养的学历和学位教育的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学院、医学院、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的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国际研究生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按时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新生入学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按规定的报到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前凭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请假时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4周。请假时间超过2周以上的需报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审批。未提前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内容,包括新生的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或学历认证)和学位证书原件等。校医院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初步审查由学院负责,研究生院复核。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新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招生类型规定需要;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三)创业;

(四)患病;

(五)其他原因。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前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因创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需由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审定实际创业情况,并由创业学院审核给出意见。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在征得所在院系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交研究生院(医学院研究生需报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审批,批准后方为有效。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教育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回家休养。学校不受理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任何证明。档案已转入学校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可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暂时收录。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入学时,需同时提交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其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学习年限从其正式入学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研究生招生规定,对学生信息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内容涉及到认定或评价等,由学校认可的专门机构或委员会作出决定意见。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或可以参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被取消学籍,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处理决定书。

第十四条  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后,户口和档案已转入学校的,一律退回人事档案原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证件,按学期注册后为有效。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违反使用规定者,按《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研究生证遗失,可以申请补发。申请者应填写《补发研究生证申请表》,根据申请表内容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节  注册与请假

第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在规定注册日期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批准后方为有效。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暂缓注册期间不享有在校生权益。无正当理由逾期2周未完成注册手续的,视为应予退学情形。

研究生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缴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或暂缓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私请假须经导师同意。请假时间在2周(含)以内,在院系审核备案;请假时间在2周以上3个月(含)以内,需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校3个月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相关规定见第三章第六节。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未准假而离开学校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需要办理请假手续的研究生应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按照表格的流程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请假批准后,需向本学期所修课程的任课老师请假。

第三节  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研究生的学习实行弹性学制。

硕士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3年,具体以入学当年招生简章规定为准,一般可延长1年。对非全日制硕士生、因创业休学的硕士生学习年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5年。

普通博士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医学院博士生为3年);直博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非定向的普通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6,直博生和定向的普通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7年。

硕士生的最短学习年限一般不少于2年;普通博士生的最短学习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直博生的最短学习年限一般不少于4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不能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毕业的,应在学习年限期满前3个月提交延期毕业申请,且必须在学习年限期满前完成延期毕业手续办理。延期毕业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组)同意、院系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延期后的毕业时间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者,作应予退学处理。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论文答辩通过,达到申请学位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经导师(组)同意、院系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获准者可提前毕业。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导师与导师组指导下,依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计划,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培养过程环节并完成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各类型研究生的学业要求,参照学校《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由各学科或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具体规定。其中,2016年秋季及以后入学按照新成绩绩点计算规则(最高绩点4.0)进行成绩管理的硕士生和直博生,课程学习的GPA不低于2.70;按照原绩点规则(最高绩点3.3)进行成绩管理的硕士生和直博生,课程学习的GPA不低于2.00

第二十五条  课程与培养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重修、重考程序,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缺课(含请假)累计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或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研究生有缺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不通过”,同时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和成绩根据学校规定予以转换和认定。研究生在本科阶段提前修读我校研究生课程所取得学分与成绩,未用于其它学位申请且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经学生申请,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予以认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重考)获得的成绩,在成绩登记表和学籍档案予以标注。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距前次终止学业不超过2年再次入学的,其在校期间所取得的学分与成绩,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经学生申请,导师、录取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予以认定。

第五节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导师:

(一)导师因故无法履行指导职责或调离我校;

(二)其它与导师相关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停办;

(二)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三)其它原因。

下述情形下申请转专业者,原则上不予批准:

(一)个人培养计划中尚有不及格课程;

(二)已参加资格考试、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等关键培养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

第三十条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或转专业,应在入学一学期后、基本学习年限期满一学期前进行,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学科内(医学院为二级学科内)转导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同意,并落实培养条件后,由所在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校内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同时经拟转入培养单位考核通过,并落实新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三)跨一级学科办理转专业时需对研究生前一阶段的学业成绩进行合格性评估,由拟转入培养单位有关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在拟转入培养单位进行公示。

(四)学生因导师离职而暂未安排新导师期间,其学业由学院(系)研究生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指导责任。

在前款(一)(二)项的情形下,原导师若未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催告。经催告仍然不予答复的,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给出意见。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距基本学制结束不满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转学至外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组)和所在院系同意,由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证明和在原单位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成绩单及鉴定,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需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且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在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落实导师后,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转入。

第三十四条  我校对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在转导师、转专业或转学过程之中,当事各方如有不同意见,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协调,必要时由所属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报研究生院院长审定。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应当休学;

(二)出国(境)3个月(含)以上。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创业;

(二)支教;

(三)参军、服兵役;

(四)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

(五)已婚研究生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内,妊娠3个月以上;

(六)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应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导师(组)同意,由所在学院(系、所)分管院长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还需要提交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后,方可申请休学。

因妊娠申请休学的全日制中国大陆籍研究生,必须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意,方可申请休学;因妊娠申请休学的其他研究生,应提交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申请休学。

因出国休学者,必须提供邀请函或协议书,方可申请休学。

因创业休学者,需由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审定实际创业情况,由创业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休学。

研究生累计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于参军、创业或中外合作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根据国家政策和中外合作联合培养协议书约定可适当放宽。

除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研究生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应办理退宿离校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医疗费用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休学期满前必须返校并办理复学手续;确有需要者可申请延长休学。休学期满逾2周仍未提交申请者,作应予退学处理。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经导师(组)同意,所在学院(系、所)分管院长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复学和注册手续。

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交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愈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后,方可申请复学。

因妊娠申请休学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必须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意,方可申请复学。

提前复学者,应当提前提出复学申请。

第七节  培养过程中分流考核

第四十一条  在资格考试、开题报告、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答辩等培养过程环节进行分流考核,按照每个学科或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一般指导原则如下:

(一)博士生

1博士资格考试环节

对第一次博士资格考试未通过者,可在下一学期申请重考,仍未通过者,由院系考核小组基于学业考核作出“转为专业型硕士生培养” (若所在学科无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则“转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或“应予退学”的建议。

2开题环节

博士资格考试通过者方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开题环节,开题第一次未通过者,可在下一学期再次开题;再次开题仍未通过者,由院系考核小组基于学业考核作出“转为专业型硕士生培养” (若所在学科无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则“转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或“应予退学”的建议。

3年度考核环节

开题通过后的博士生都应该参加学科组织的年度考核,未通过者由院系考核小组基于学业考核作出“转为专业型硕士生培养” (若所在学科无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则“转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或“结业”或“应予退学”的建议。

(二)硕士生

1开题环节

第一次开题未通过者,可在下一学期再次申请开题;两次开题均未通过者,由院系考核小组基于学业考核作出“应予退学”的建议。

2中期检查环节

中期检查不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应给予警告,并要求其给出改进措施,上报给所在院系。经整改可于下一学期再次进行中期检查,两次中期检查不通过者,由院系专家组作出“应予退学”的建议。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如答辩委员会认为其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但学历证书为博士结业证书。

在上述分流考核环节中,拟分流为硕士生培养的博士生须处于博士生基本学习年限内。

第四十二条  分流后管理

博士生分流为硕士生培养的,需经本人申请、导师(组)和院系同意、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院长审批。

经批准转为硕士生培养的,应及时补充硕士生培养环节,补缴所在硕士专业的学费,并在2年内完成硕士学业。无法按期完成的,不允许延长学习年限,应予退学;符合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硕士结业。

本条款所述分流过程中,满足应予退学条款的,按退学处理。

第八节  退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及批准延期)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学位的;

(七)未经学校允许,在国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学位的。

第四十四条  对研究生作应予退学处理的,由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具体陈述时间和地点,组织考核小组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在院系网站公告十日,视作已通知本人且无异议。根据考核小组对学生陈述的评议意见,由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形成拟处理意见,提交导师、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启动研究生的应予退学处理流程。

第四十五条  对研究生应予退学处理的,经合法性审查后,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研究生院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满十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院系分管领导、学生处(中国籍研究生)或留学生发展中心(国际研究生)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同意退学决定书,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申请退学的学生有违纪行为需要处理的,在违纪行为处理程序结束前,可以暂缓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四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按有关规定颁发退学证明。退学研究生应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四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按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持有异议的,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沪交办〔201731号〕办理申诉。

第九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时间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基本学习年限,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论文已开题,但尚未满足毕业要求,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办理结业最迟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逾期未办理按应予退学处理。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结业后,自入学起5年内可以申请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结业后,自入学起7年内可以申请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博士研究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届满后2年内,可以申请并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结业后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的,须提交申请,经导师确认满足要求、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获准学生在规定期限届满前通过论文答辩的,可提交结业转毕业申请;符合毕业标准的,学校换发毕业证书。申请未获批准或逾期未完成论文答辩、归档者,将不再接受其结业转毕业申请。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学校认定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颁发退学证明。开除学籍处分、作应予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生申请后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节  定向生、港澳台生和国际研究生的附加条款

第五十七条  签订三方协议的定向研究生申请学籍异动,必须征得原单位同意,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学校,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  签订三方协议的定向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其学历证书由学校按照招生时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五十九条  港澳台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国际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条  研究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可依据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指导意见,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学生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以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七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规定提出奖学金的申请和参加评选。《上海交通大学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沪交研〔201735号〕中规定的不得参加评选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前学年奖学金评选。学生在享受奖励期间如受到处分或退学警告,终止享受该奖学金。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必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选规则、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实行公示,学生有权就有关问题向学校、学院(系)提出异议,并得到答复。

第七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违纪研究生的处理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沪交研〔202215号〕执行。

第七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第七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院、医学院、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相关办法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111日起施行。原《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沪交研〔202186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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